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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職業(yè)技術學校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單位的名稱是內蒙古職業(yè)技術學校。 第三條?本單位性質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幼兒園)。 本單位系舉辦者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國有資產不超過投資的 1/3)、自愿舉辦的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教育)活動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舉辦者對于投入本單位的開辦資金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由本單位依法管理和使用。舉辦者不享有辦學收益,本單位終止辦學后也不得分配剩余財產。 第四條?本單位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本單位的辦學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政策,倡導和踐行“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yè)、誠信、友善”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誠實守信、恪守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合理收費、及時披露信息,培養(yǎng)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的社會主義事業(yè)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本單位自覺接受業(yè)務主管單位呼和浩特市教育廳(局)、登記管理機關內蒙古自治區(qū)民政廳(局)。 第六條?本單位依法登記的辦學地址是: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盟(市) 新城區(qū)旗縣(市、區(qū))呼哈公路零公里處(原邊防指揮學校)。本單位辦學地址變更前,應經審批機關批準同意,并履行相應的變更手續(xù)。 第七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抵觸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yè)務(辦學)范圍 第八條?本單位舉辦者是:?劉凱????。 第九條?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制定本單位章程,負責推選本單位首屆理事會的組成人員; (二)推薦理事和監(jiān)事; (三)了解本單位辦學狀況和財務狀況; (四)法律、法規(guī)和本章程依法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舉辦者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單位章程; (二)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 (三)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第十一條?本單位開辦資金(實繳出資):??100????萬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舉辦者變更的,應當簽訂變更協議,但不得涉及本單位的法人財產,不得影響本單位發(fā)展,不得損害師生權益。 舉辦者變更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本單位理事會通過后應當就變更事項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本單位的業(yè)務(辦學)范圍: (一)辦學層次:???中等教育???????????; (二)辦學內容:全日制中等職業(yè)教育; (三)辦學規(guī)模:本單位共開設????14????教學班。 第三章?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5???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管理體制為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院、園)長負責制。 理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院、園)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推舉產生)等人員組成。理事會成員名單應報審批機關備案。理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因任期屆滿或任期內辭職、離職、死亡、長期患病等特殊原因無法履職的,應及時改選或增補。在改選出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理事職務。 第十五條?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本單位章程; (二)制定發(fā)展規(guī)劃及業(yè)務活動計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三)籌集辦學經費,審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出資)資金的方案; (五)決定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六)聘任或解聘校(院、園)長,確認由校(院、園)長提名聘任或解聘的副校(院、園)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罷免、增補理事; (八)設置內部機構,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確定從業(yè)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一)審議辦學地址變更、辦學體制變更、辦學規(guī)模變更、合作辦學、關聯交易,單位改革中涉及的人員安置、社保關系、職工待遇及重大資產處置辦法,債務(調整)方案; (十二)本單位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 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jiān)事會提議。 第十七條?理事會設理事長 1 名,副理事長 1-2 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八條?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理事共同推舉1名理事召集和主持;否則,由出資比例最多的舉辦者負責召集和主持。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由召集人或召集人指定人員于會議召開 10 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緊急情況下需召集理事會的,可不受前述提前10 日通知的限制。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二十條?理事會會議應由 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無記名 1 人 1 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變更舉辦者; (二)聘任、解聘校長; (三)修改章程; (四)制定發(fā)展規(guī)劃; (五)審核預算、決算; (六)決定本單位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本單位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監(jiān))事審閱、簽名。理事應當對理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章程規(guī)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會議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guī)和本單位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本單位的校(院、園)長為:?賈玉梅?????。 校(院、園)長對理事會負責,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 (一)主持本單位日常工作; (二)負責校園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四)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擬訂、實施年度業(yè)務活動計劃; (五)擬訂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七)組織教育教學教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八)提請理事會聘任或解聘副校(院、園)長和財務負責人; (九)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和其他教職工,實施獎懲; 第二十四條?校(院、園)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的公民; (二)一般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三)無犯罪記錄,未列入法院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嚴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未曾擔任近 3 年因違法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或登記證的企業(yè)、單位法定代表人; (四)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業(yè)務主管單位規(guī)定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 第二十五條?本單位設立監(jiān)事會,其成員為??5??人。監(jiān)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jiān)事會中應當有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監(jiān)事會中教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 第二十六條?監(jiān)事會負責人由全體監(jiān)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jiān)事在本單位從業(yè)人員中選舉產生。本單位理事、校(院、園)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二十七條?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會、主要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單位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并向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 監(jiān)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教職工(代表)大會和重要行政會議。 第二十八條?監(jiān)事會會議實行無記名 1 人 1 票制。監(jiān)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jiān)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本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每學年召開會議不得少于 1 次,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本單位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本單位發(fā)展規(guī)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本單位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本單位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本單位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guī)定和安排評議本單位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本單位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jiān)督本單位章程、規(guī)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以及本單位與本單位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 第三十條 本單位下列事項,須向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一)理事會、監(jiān)事會換屆的; (二)變更理事、監(jiān)事、法定代表人、校(院、園)長的; (三)涉及分立、合并、變更、終止事項的; (四)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 (五)發(fā)生突發(fā)事件、事故的; (六)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七)涉及教職工、學生切身利益和社會穩(wěn)定事項的; (八)組織、舉辦跨區(qū)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討)、招生、展覽的; (九)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十)擬對外發(fā)布廣告宣傳的; (十一)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章 黨建工作機制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職工中黨員人數達到 3 人以上的,在報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后建立黨的基層組織,行使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zhí)行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決定); (二)引導和監(jiān)督本單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促進本單位健康發(fā)展; (三)支持本單位及其負責人按照章程開展工作; (四)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做好黨員的教育管理工作和發(fā)展黨員工作,發(fā)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團結動員群眾、推動改革發(fā)展; (五)領導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團結凝聚職工群眾,建立和諧勞動關系; (六)做好統一戰(zhàn)線工作; (七)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他工作。 黨支部委員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黨組織應本著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強黨的建設的原則,設立相關工作部門,配備工作人員。黨組織負責人由上級黨組織選派,或由本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選舉產生,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本單位黨組織負責人主持本單位黨組織的全面工作,參加本單位的理事會、校(院、園)長辦公會,對辦學的主要問題提出建議,并監(jiān)督執(zhí)行。 本單位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制度,本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本單位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按照黨的有關規(guī)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涉及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項,由本單位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經黨組織會議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會作出決定。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劉凱????。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zhí)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zhí)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滿未逾 5 年的; (五)在社會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任非法社會組織負責人或參與非法社會組織的骨干人員,自該組織被取締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七)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出資)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教育)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執(zhí)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本單位收取的費用應主要用于自身的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 本單位明確產權關系,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和財務會計監(jiān)督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舉辦者出資、政府補助、受贈、收費、辦學積累等各類資產分類登記入賬,定期開展資產清查,并將清查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單位依法實施的稅務監(jiān)督和會計監(jiān)督。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舉辦者(出資人)不得違規(guī)從本單位分配利潤或取得辦學收益,本單位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本單位辦學。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本單位應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并應當從經審計的年度非限定性凈資產增加額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凈資產增加額10%的比例提取發(fā)展基金,用于學校的發(fā)展。 本單位應在學費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于教師培訓。 第三十八條?本單位配備具有專業(yè)知識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財務主管、會計、出納、人事等關鍵管理崗位實行親屬回避制度。 第三十九條?本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前,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單位按規(guī)定報送年度報告,自覺接受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一條?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人社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報批和發(fā)布 第四十二條?章程修正案應自理事會通過之日起15日內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同意,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接到核準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備案,并向社會公示。 第八章 學校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guī)定宗旨的,或根據章程規(guī)定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繼續(xù)開展活動(辦學)的; (三)無債權債務自行解散(本單位自己要求終止)的; (四)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 (五)被業(yè)務主管單位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六)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的。 第四十四條?本單位依據章程四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自行要求終止的,應當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四十五條?本單位自行終止的,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依法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組成員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院、園)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組成,人數不少于 5 人且為單數。清算組成員中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應予回避。清算組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清理學校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清單,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清算審計; (二)制定清算方案及教職工和學生安置方案,并報審批機關批準; (三)發(fā)布清算公告,書面通知債權人; (四)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未了結業(yè)務; (五)提出財產評估作價和計算依據; (六)清繳所欠稅款; (七)處理債權、債務; (八)處理本單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九)代表本單位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十)清算結束時提出清算報告。 第四十六條?本單位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fā)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捐贈給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清算期間,本單位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單位財務清算方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連同理事會決議一并報審批機關申請辦理終止辦學手續(xù)。 本單位終止,應及時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上繳審批機關;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本單位理事會于??2024??年?3?月?1?日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單位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參與表決的全體理事簽名及捺?。ㄈ藬递^多可另附頁,本章程及附頁文本加蓋單位騎縫章或捺印。未加蓋單位騎縫章或捺印的,章程及附頁無效): 出席會議的全體監(jiān)事會成員(或監(jiān)事)簽字(如人數較多可另附頁): ? 本單位蓋章: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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